南昌理工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2001年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一)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平等性原则:约束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制度的权力。
(三) 系统性原则:涵盖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 牵制性原则: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五) 合理性原则: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 谨慎性原则:强化校内约束机制,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核心。
第二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机构岗位设置、货币资金、收费票据、会计核算制度、工资助学金核算程序、档案管理、风险防范、内部审计控制。
第三章 内部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五条 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遵守第三条各原则,做到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发票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稽核。
第四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现金出纳、银行出纳等岗位。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核算人员编制并签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八条 现金管理
(一) 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之内,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 收入现金要认真验证货币真伪,误收人民币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发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 定期检查现金管理执行情况,主办会计每星期必须盘点现金1次,并填写盘点表,分管处长要不定期进行库存现金抽查。
第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 全校核算单位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二)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三) 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由总账会计负责,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主办会计每月对银行对账单进行稽核,随时检查和掌握银行对账工作和未达账项清理情况,及时核实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条 银行票据、印鉴管理
(一) 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二) 银行票据必须与会计填写的付款通知书注明的收款单位等信息一致,禁止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要妥善保管好票据,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三) 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由出纳和处长分别保管。
(四)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十一条 网银交易业务管理
(一) 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打印网银交易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第十二条 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 收费人员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POS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二) 收费人员每日日终打印POS机刷卡汇总清单,复核岗位人员负责核对刷卡汇总清单与当日开出票据的汇总金额是否相符,收到POS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第五章 收费票据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票据处设专人购入票据并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应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
第十五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票据中心,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存根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款,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六章 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批准程序控制
(一) 批准的层次,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保证各管理层有权有责,互相监督与控制。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二) 每笔经济业务,在手续上必须做到:
1、 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与控制。
2、 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3、 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三) 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严格执行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控制
(一) 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打印记账凭证。
(二) 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金额进行复核。
(三) 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盖章,以备追溯责任。
(四) 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装订、保管手续,由总账会计负责。
第十八条 会计账簿控制
(一)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和日记账核对制度,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做到日清月结,月底编制银行对账单。
(二) 会计核算科科长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控制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控制
(一)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二) 会计核算科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七章 工资、助学金核算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资核算控制
每月“工资发放汇总表”必须与工资台账相关数字一致,发现差错应立即查找原因予以更正,未查明原因不能发放工资,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助学金发放核算控制
主办会计对学工处提供的各类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和明细表要认真审核,并准确核对学生人数、开支标准。如有疑义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找原因予以改正,保证助学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工资、助学金发放完毕,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发放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随记账凭证装订存档。
第八章 财务文档、档案管理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计资料及时装订、归类整理并编号立卷,并按规定定期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建立查档、借阅登记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章 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筹资方向、筹资渠道、筹资规模、偿还来源、资金用途及效益、存在的风险等诸方面筹资风险实施全面控制。银行贷款严格审批程序:由资金管理科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向分管校长提出资金贷款需求,经研究同意后书面提请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违约追究实施风险控制,必要时聘请律师参与。
第十章 内部审计控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内部的经济活动,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审核和稽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月1日